1、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a和c只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即可。
2、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a和c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只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结婚又离婚的携带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
3、关于重婚问题是法院依法追究的,民政局(即婚姻登记机关)不会追究a曾重婚的问题。
2、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a和c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只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结婚又离婚的携带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
3、关于重婚问题是法院依法追究的,民政局(即婚姻登记机关)不会追究a曾重婚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