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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起诉对象的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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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62813什么是编号?

关于劳动争议起诉对象的确定问题

本人于海南某公司的前劳动合同期限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但未与本人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1年4月份才与本人补签劳动合同,但至今仍未将合同文本给本人。

之后,该公司总部(在深圳)以需要暂调本人到山东公司(属于另一公司,企业名称不同,但属于同一法人) 协助工作为由,调本人到山东公司,期限三个月(有该证据)。

但本人在山东工作仅一个月时,深圳总部在未与本人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本人强制编制在山东公司(2011年8月1日起),违犯本人的主观意愿,期间本人多次向深圳总部提出不予接受,但至今未果。

至今山东的公司也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关系。至今山东的公司也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关系本人目前想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是该向目前工作的山东公司提出?还是应该向海南的公司提出?(特别说明:至今本人已有七年的工龄)。

咨询者:fa292685山东
[咨询时间:201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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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吴君瑜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421398256
积分:68873
]
回答时间:2011-10-29 10:44
吴君瑜
社会保险在哪交就以哪个公司为被申请人了。
刘晓斌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3437433484
积分:209
]
回答时间:2011-10-29 10:57
刘晓斌
向同你签有劳动合同的海南某公司作为被诉人进行劳动仲裁。
邹兵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715261454
积分:9369
]
回答时间:2011-10-29 11:11
邹兵
具体应以社保缴纳公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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