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事情不属于治安案件,派出所无权处理,如果是因为发票的问题,属于经营权的范围,应该归工商部门管理。所以派出所没收你电动车的行为是违法的,你有权要回来。你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是广州市一个个体工商户,自2004年九月开始经销台铃电动车至今,合法经营,尊纪守法,按时纳税,前一星期一个老乡由于离开广州前往深圳谋生就将他的一台旧电动车【电池已坏,其它许多零件也需要维修】委托我维修后低价出售,由于时间三年多购车发票已经遗失,昨天某派出所来到我店将我的人和老乡的那台旧电动车带进派出所进行调查,然后派出所声称没有发票就要把旧电动车没收,当时我要求派出所开收留电动车的票据被拒绝,请问广大法律人士这样派出所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