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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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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6239什么是编号?

传销案件怎么处理

案 件 情 况

一、人员基本情况

受害人:张亚杰,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乡大烟囱村村民,身份证号:150426198206201356,联系电话:13391906560 13521613958。

嫌疑人:李俊青,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翁牛特旗亿合公乡村民,现在山西省忻州市,身份证号:150426199009211373,电话:15034482466。

嫌疑人:李鹏,男,50岁左右,号称总经理,现住山西忻州市,其他不详。

二、案件涉嫌罪名:诈骗

三、事实经过

2008年10月,我在北京打工时认识了嫌疑人李俊青。2009年5月1日李俊青从山西给我打电话说山西那边有个装修工程,担心自己能力谈不下来,让我前去洽谈。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我于2009年5月4日乘车到达山西忻州,并见到了李俊青。李不让我去洽谈业务,而是叫我去听什么课,以后李俊青天天叫我去听这种课。后来我才知根本没有什么装修工程,而是被李骗来的。再想回北京已经走不脱,人身自由被严重限制,并强迫我欺骗妻子向山西汇款,2009年5月13日我妻子先后汇款到山西101,500.00元全部交给了李鹏,没给出任何手续。

我很害怕,只想如何脱身,他们得钱后放松了对我的监视控制。我于5月22日返回北京,过了十九天非正常生活。

四、诈骗手段

1、以虚假信息骗我去了山西

李俊青是我老乡,曾在我处干过活很熟,后来,李去了山西。今年5月1日李俊青从山西给我来电话称:山西那边有个装修工程,工程利润很大,风险较小,自已又没能力谈成此笔工程,叫我前去跟发包方洽谈。以后几天,李俊青每天多次电话催促我赶快去山西,出于我和李俊青以前的工作关系,又是老乡,就相信了李俊青,故我于今年5月4日前往,并于5月4日中午12点到达,李俊青指定的地点山西忻州。后来得知根本没有什么装修工程,完全是凭空捏造的虚假信息,是李俊青把我骗到山西去的。

我到达山西后,几次向李提出前去找发包方洽谈,李不让去,叫我先休息,明天再去。我在和李俊青说话其间,李俊青接到他表弟郝立平一个电话,(郝立平,我以前就认识,也在北京搞过装修)当时听到郝立平说他工地缺料,让李俊青往工地送水管,后来知道,这个电话是他的精心编造和安排的。目的是让我认为他们真的在山西有装修工程,实际他们在山西就是从事诈骗活动。

2、到达山西后他们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

首先,是非叫我去参加一个装修公司会议,因为是装修会议,李俊青领我就去了,到了发现根本不是装修会议,而是讲人帮人挣大钱,小投资大回报,后来知道这是在上传销课。

其次,是限制我单独活动,每走一步都有几个人跟着我。连上街卖点日常生活用品他们都派人陪着。还把我的手机强制搜走,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手机余额全部用完。这都是他们设计的圈套,致使我无法用自己手机跟家人联系。我妻子给我打电话,打不进来,只能打到李俊青手机上,所说内容他们全知,后来几天他们强迫我去听他们所谓发展课,我的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

再次威逼我往山西汇款。先是逼我向我妻子打假内容电话说:这边工程已经谈成了得进料,需要很多资金垫付,要汇十万元过来。这个电话不打他们不让,意思就是要整我,我害怕了。所以电话就打给了我妻子,我妻子出于对我及李俊青的信任,电话通后的第二天起,陆续将101,500.00元汇到李俊青的帐户上,后来把钱全部给了李鹏,他没给任何手续。

3、不交钱根本走脱不了

我在北京有工程,还有工人按我分配去干活,事多、活忙,必须尽快回到北京,这些他们全不顾,就是不叫我走,天天逼我去听他们的课,不去不行。我的行动完全被他们控制着,我几次要求回北京他们不让,自己想走也走不了,后来我把钱交上了,对我监视松了点,我谎称北京有事办完事再回来,他们才勉强让我离开。从5月4日到5月22日我在山西过着非正常生活十九天,真是好漫长。

我希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打击传销首要和骨干分子,追回我的经济损失。

受害人:张亚杰

2009年6月21日

咨询者:fa112231北京
[咨询时间: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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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7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7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12-25 20:34
魏国鹏
对方利用虚假信息进行诈骗钱财,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09-12-25 20:38
苏村野
你好!苏律师如下感触:这份案件情况充分让大家警醒,尽管国家不断强化对传销等不法行为打击,但该行为仍旧屡禁不止,国家近期也通过法律明确了传销属“非法经营罪”范畴,强化量刑。该案件情况应作为报案材料提交警方,由警方尽快对其打击,以使更多的受害人得到解救!
彭磊律师
[地区:河北-邯郸市
手机:15695069811
积分:294
]
回答时间:2009-12-25 21:07
彭磊
你的表述包含了诈骗、非法拘禁、非法经营、非法集资、变相的敲诈勒索等。我国的法律规定,传销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范畴。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维护你的权益,建议你与律师取得联系,深入沟通解决。

(邯郸彭磊律师答复 手机 15127066200 QQ 154240558)
郝江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911749477
积分:4056
]
回答时间:2009-12-26 19:16
郝江
请向当地警方报警处理
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09-12-26 22:18
牛国荣
可以书面控告的形式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白琳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701307836
积分:306
]
回答时间:2009-12-27 14:45
白琳
你应当报案了,应向警方了解立案情况。
赵江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31008678
积分:79751
]
回答时间:2009-12-29 12:02
赵江涛
应当报案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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