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和甲方已经形成了债务关系,并且甲用车辆为你做了抵押,你可以起诉要求拍卖执行、执行该汽车。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4年,甲与我及其它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但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2007年,甲与我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甲以8万元的价款收购我持有的公司8%的股份,但也没有办理股权专人手续。甲支付了三万元后,就一直不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2009年1月18日,甲向我出具欠条一份,明确规定:甲在2009年2月15日前付清剩余的五万元,否则甲自愿将所拥有的汽车归我所有。
但是,乙过了2月15日仍未还钱,也未将车给我。
问:我现在怎么办?
多谢各位高手,帮忙出个主意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