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拿家产的多尽赡养义务,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多分家产的子女理应多尽赡养老人的义务,现在老太太住的地方距离这个多分家产的子女比其他子女要近,所以由这个子女赡养老人比较合适,由其他子女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费,这样做比较公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您好!有一老太太今年87岁,退休没文化,有多个子女.60岁时去帮一女儿带孩子,户口迁入该女儿家中以便分房子,老太太曾有两套房子,给了另一儿一女.现老太太需人照顾了,迁户口的女儿不让老太太长住她家中,要老太太到别的子女家居住;而这对拿房子的儿女也不愿老太太长住他们家中,要老太太平均到每个子女家轮流住三个月,要每家每月平均出钱补贴到老太太所到之家.没拿房子的子女有的在很远的外地,需乘飞机或坐几天火车,有的自己都住在子女家带孙子,出点钱都没意见,就是接纳老太太住有困难.老太太轮了几家已是身心疲惫,痛苦万分,一种到处流浪无家可归的感觉整日惶恐不安.拿房子的儿女说:法律没有规定拿房子的多尽赡养义务的条款;房子当年老太太给时没提条件,也没签生养死葬的协议,属无条件赠送,所以不愿多尽义务让老太太与他们长住.请问拿家产的能多尽赡养义务,有法律依据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