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中,王某身为招商局局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为李某和A公司介绍工程,之后收取李某五万元的感谢费,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但如果王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则依法予以轻处。
刑事辩护律师 王迎庆律师
本案中,王某身为招商局局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为李某和A公司介绍工程,之后收取李某五万元的感谢费,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但如果王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则依法予以轻处。
刑事辩护律师 王迎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