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上海法律咨询 > 金融证券 > 

股份社的资产

已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60235什么是编号?

股份社的资产

1、 股份合作社的社长在没有经过股东代表同意、也没开过社员会议的情况下,私自将属于股份社的几百平方土地转让给个人,转让协议上盖有股份社公章及社长签名,现该土地已办妥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请问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该土地使用权?

2、 股份合作社的社长在没有经过股东代表同意、也没开过社员会议的情况下,擅自将股份社土地低价租出,并与租赁方签订永久使用合同,合同上盖有股份社公章及社长签名,请问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不可以重新确定合理的租赁条款及签订合同?

3、 股份合作社的社长在没有经过股东代表同意、也没开过社员会议的情况下,擅自将股份社土地低价租出,并签订70年期的租赁合同,合同上盖有股份社公章及社长签名,请问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不可以重新确定合理的租赁条款及签订合同?

4、 经过股东代表同意,将股份社土地租出,签订30年期的使用合同,合同上盖有股份社公章,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 股份社一土地在本年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公开拍卖出让,在拍卖成交后,把该地块除路计算,并按除路后的面积支付款项,致使股份社蒙受经济损失,请问拍卖的土地应该除路吗?有没有这样的先例?这样做合不合法?

请律师们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咨询者:lieeee上海
[咨询时间:2011-10-20
悬赏分:
解答数:2]

最佳答案

陈晓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0012526
积分:364502
]
回答时间:2011-10-20 16:25
陈晓云
1、2、3:所得收入归社里,给股份合作社造成损失的,应由社长赔偿。 4、合法有效。 5、路也应包括在其中,应按成交结果签订合同。
能为您排忧解难,是我不懈的追求!

回答

1
谢友林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市
手机: 400-817-8888
积分:7079
]
回答时间:2011-10-20 16:42
谢友林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问题三看租赁类型,是否合法,不合法就不具有效力。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