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两次为限。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至于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但是之后一段时间就会依法解除。
至于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但是之后一段时间就会依法解除。
补充侦查不是限制2次吗?这次检察院没有起诉再退回公安是不是应该释放呢?如果不是那公安会怎么处理,公安还能继续侦查吗?咨询后续程序是怎样的?
两次补侦证据仍旧不足,一般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那么公安局是否应该把抓的人放了?
有人说一般改变强制措施,请解释下为什么不是直接放人,而要改变强制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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