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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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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5970什么是编号?

工伤假问题

请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这句话这么理解?这句话是否自相矛盾?

是否超12月停工留薪期后,病还没康复的话需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否则就不算工伤假?只能算病假?

咨询者:fa111742上海
[咨询时间:2009-12-16
悬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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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09-12-17 07:38
苏村野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该规定将治疗期限限制为两年,是考虑在此期间工伤职工一般都治疗终结,或已能够评定伤残等级,此时既然评残,应可按工伤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因此是不矛盾的。规定不可能包括一切,真有极特殊的,可以特殊对待。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12-17 13:22
魏国鹏
是的,超12月停工留薪期后,病还没康复的话需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如果经过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认为,不符合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条件的,就不属于工伤假了,属于病假了,如果还继续休息的话,就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医疗待遇了。这样理解就对了,没有自相矛盾。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李军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3611714604
积分:2509
]
回答时间:2009-12-17 15:59
李军
没有矛盾,停工留薪期满需要延长的,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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