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1、法律无“隔代收养”这个概念。
2、如果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以前,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享有亲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
3、如果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以后,由于没有办收养过继手续,收养关系不成立,但是由于“这个孙子也一直抚养着老人”,在继承遗产时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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