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的女儿于8月23日被一货车撞到,造成双下肢共三根骨头断裂,下肢大面积皮肤坏死,目前骨头已接好,骨头接合时用的是钢丝,还留在体内;植皮手术也做好,但留下了大面积的疤痕。现在医院做理疗.
交警判对方负主要责任,我方由于无看护人,小孩独自过马路负次要责任.
请问一下:
1.像这种情况可以定为伤残吗?如果可以,能定为几级?伤残的赔偿是怎样的?
2.交警判定的主次责任是如何划分的?有什么标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