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由于收件人已经签收,除非收件人能提出证据证明是快递公司的责任,你就只能向收件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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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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