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北京法律咨询 > 其他 > 

刚买的二手房,就成了被告!~~~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5748什么是编号?

刚买的二手房,就成了被告!~~~

12月8号,我通过中介办了房屋过户手续。12月8号,我通过中介办了房屋过户手续原房东为刘先生。

当天我将所有手续办妥。当天我将所有手续办妥12月9号,我和中介去拿了房产证。

12月10号,我被中介告知所买房屋漏水,将楼下张先生家墙浸湿。

张先生遂将我与中介告上法庭。张先生遂将我与中介告上法庭经询问,漏水是因为12月8号(或九号)原房东刘先生为给我腾空房间而搬自己家具走时,卸热水器,导致漏水。

当时水没有清理,致使12月10号的漏水事故发生。

我从拿到房产证到被告知事故,一天都没有住过那个房子。

请问我是否负有责任?我该怎么办?

咨询者:peketale...北京
[咨询时间:2009-12-10
悬赏分:
解答数:9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9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09-12-10 22:25
苏村野
你好!苏律师建议如下:你可在诉讼中或诉讼前向法庭申请追加原房东刘先生为共同被告,到庭查明事实原委,最终由法庭裁决真正的侵权人承担责任为宜。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12-10 22:28
魏国鹏
根据民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是由于原房东刘先生为给你腾空房间而搬自己家具走时,卸热水器,导致漏水,才发生了漏水事故,整个事件中,你没有任何过错,一天也没有实际入住该房,你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该追加原房东做为被告,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律师
[地区:
手机:
积分:6195
]
回答时间:2009-12-11 05:23
你可在诉讼中或诉讼前向法庭申请追加原房东刘先生为共同被告,你胜诉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周光成律师
[地区:江苏-淮安市
手机:13064938045
积分:16037
]
回答时间:2009-12-11 08:22
周光成
由于你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人家告你是对的。当然原告可以将刘先生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不列,你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法院也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
如果你在本案中败诉后,有权起诉刘先生,向其追偿。
吕淮波律师
[地区:安徽-合肥市
手机:13705696891
积分:361
]
回答时间:2009-12-11 08:31
吕淮波
对张先生而言你应当承担责任,就事由而言你在对张先生承担了责任后,可向原房东追偿。在本案中你并非无任何过错,至少在交接房屋时,你没有尽到关注的义务发现此问题,或者发现了却没有及时地消除隐患,因此在与张先生的诉讼中,你会败诉。能否追加原房东为共同被告,追加的可能性最大的情形是原告要求追加,你可以将造成原告损失的正直原因告知原告,商求他申请追加原房东为被告,如此变成两个被告对实现原告的权益更有利,原告懂得这一点,应该申请追加;你作为被告是无直接要求追加被告的权利的,但你可申请法院依职权追加,但根据不告不理和原告有权选择被告的原则,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如继承案)外,法院也是不能依职权追加被告的,当然你可以尝试一下。
李红伟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手机:13009422535
积分:10348
]
回答时间:2009-12-11 09:31
李红伟
你好:
建议追加刘先生为共同被告,有刘先生在承当赔偿责任。你没有过错,不需要承当任何责任。
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09-12-11 10:44
牛国荣
证明漏水原因不是你造成的,你可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原房东承担。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
牛国荣律师于 2009-12-11 10:45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郝江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911749477
积分:4056
]
回答时间:2009-12-12 15:46
郝江
由于你不具有过错,因此在这起侵权诉讼中不应有你承担赔偿责任
赵江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31008678
积分:79751
]
回答时间:2009-12-13 21:39
赵江涛
已经回复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