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本人2011年8月23日21时左右,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文华路塔前旅馆前流动摆卖,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容桂分局说我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广东省查处无照经
营行为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
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你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2、
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请问是否合理?罚款是否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