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人的位置是丙的真实签字,担保行为是生效的,但是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以及第十八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法的规定,丙的担保方式是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是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该法的规定,丙的担保方式是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是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