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与供应商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脚趾轻微骨折),由于供应商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现该供应商向我司提出要求赔偿医药费、车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医药费共计2万余元。
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那么我司目前应当长单什么责任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