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其他 > 

承包地纠纷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5636什么是编号?

承包地纠纷

a先生承包自村荒地一块,(因为大队说随时用随时收回,所以采用的是年交的方式往大队交钱)因a先生暂时不用,转包经b先生,以a先生的名字往大队交钱8年,后来嫌麻烦让b先生直接往大队交,就是以 b先生的名字往大队交了6年,(b先生在此地上建 有房屋3间,).现在a先生又与大队签订了20年的承包合同,a先生想让b先生让出承包地,而b先生迟迟不肯,请问a先生可以 让b先生让出承包地吗?承包地上的房屋需要对b先生进行补偿吗?

1 是不是一年一交费,交费期满后, 合同就自动解除.

2 在没经过大队许可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审批手续,这种建房是否需要补偿。

咨询者:fengk山东
[咨询时间:2009-12-08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09-12-08 10:20
苏村野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从合法程序上A对该土地有承包权,其转包村里亦认可,但重表签订承包合同后,A不再同意转包,与B之间的转包解除,B应让出承包地,但A应对承包地上B所建房屋进行适当的补偿,以建房成本为限。交费方式与承包期限无关。虽无审批手续,但该建房的成本应予以补偿。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12-08 10:25
魏国鹏
1.B先生在土地上建筑房屋,属于改变土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B的行为违反了该条第二项的规定,A可以收回土地。
2.对于B的自建房屋,因给与适当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你们对该房屋的产权没有约定,应责令拆除,对B进行适当补偿。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杨统河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市
手机:13573787148
积分:585
]
回答时间:2009-12-09 08:27
杨统河
应当补偿
杨统河律师于 2009-12-09 08:29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