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原租房合同已到期,你朋友续交了租金,房东亦收取,视为成就了无租赁期限的租房合同,你朋友随时可提出解除合同,且已提前通知了房东,给予的时间亦足够,因此,你朋友无违约事由,房东理应按你朋友实际发生的租赁行为来收取租金(2个月的租金),押金在交接时无租赁物损失或水电费等欠缴,或上述费用结清的情况下,押金即应退还。
我朋友于2008年10月12日租了一间房,和房东合住。
租期一年,付三押一,如我朋友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
过了2009年10月12日,我朋友续交了三个月的租金(2009年10月12日到2010年1月12日),双方没有签订任何续租协议。
现在我朋友希望退租,她已于2009年11月21日告知房东,现在当跟房东商讨退房押金和12月21日之后的房租事宜时,房东拒绝退还。
说现在是淡季,房子很难租出去,只有等房子租出去了,才可能退还。
请问,我朋友能要回押金和租金吗?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