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某于2001年7月26日在一市区购买一店房第2幢第16号店,就在b某才支付30%的首付款,二个月的按揭还款(约1900元),也就是说本店还要再按揭14年10个月,欠银行近70%的按揭款,b某尚无购房发票(即不动产发票)和土地证、房产证等,本市区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将该店房公证为本店房是a某(b之兄)购买的,其产权属a所有。对于这个需公证事项本店是a某购买的,其产权属a所有,公证处在毫无a给b购买店房的出资凭据(实际上也无),故意不向b某询问有无a某的出资凭据?及不向b某索取《购房合同》、《购房贷款合同》等一切证明材料,声明书内容是在b某不知情下,a某背地里写给公证处(如下所“附的”),让其“帮忙” 公证。公证处主任为了牟取公证费等,暗中“出谋划策”,略加修改后将它变成一份由b夫妻发表的声明书,并授意a的“代理人”( a的妈妈,亦是其心腹)w某:一定要叫b夫妻来签名。
2001年10月28日(公证时间),b夫妻受协迫和欺骗在公证处打印好的这个《声明书》上签名。
公证处在公证卷宗(公证档案)里丝毫无对需公证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调查所取得的证明材料,也无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的审批表,亦无当事人申请证明的文书材料原样等。(总之,没有一丝一毫的需公证事项证明材料,)声明人声明事项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也无对b某告知要负法律责任的《告知书》;亦无b某的《声明书》草稿,完全凭空(需公证事项方面)为a办理这个公证,公证员李xx很容易地将它套上一个《公证词》,任凭a怎么陈述就怎么给予公证。
200元公证费由w某代替a某支付,公证费发票是a之姓名。可见b夫妻是“被声明”、“ 被签名”和“被公证”的。
附:第一页《公证书》。
第二页《声明书》主要内容:a(b之兄)于2000年12月1日在某市区购买一店房第x幢第x号,由于a在某省(市)工作,所购买的店房在某市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不便,a已于2001年7月25日,书面传真给开发商(店房出售方),明确表态愿将购买者改为b,并于次日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该店房由a委托b管理。
现我夫妻声明:座落于某市区购买一店房第x幢第x号店是a出资购买的,其产权属a所有。
声明人:b某签的名
b某之妻签的名
2001年10月28日
第三页《声明书公证书》公证词主要内容:
(2001)某某证民字第xxx号
兹证明b(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某省某市xx区xx路x号),和b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于2001年10月28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的声明书上签名。
某省某市某公证处
公证员:李xx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盖上了本公证处钢印)
请问:当事人(受害人一方b某)对本公证书该如何办?公证处办理本公证书有无违反1990年12月12日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声明书》书面内容是否违法和虚假?本《声明书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如何?本公证书当前状态是有效的,b可否申请撤销?是否只要是b夫妻在《声明书》上签了名的,内容再虚假,再违法且办证程序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声明书》,公证处可以给予公证,且原《声明书公证书》不得撤销,也不得根据事实另行发表一份《声明书公证书》?若公证处不自纠其错或自证其错,也不依法重新办理?等等这些问题请教公证专家或专业律师该怎么办?请给予详细解答,不胜感谢!
b夫妻
2011年 9月29日
电话:
补充问题:我担心b属弱势群体,一个平民,a的官位不小,大概厅级职务,有势力。公证处正因此偏袒他而不撤。而县法院和县公证处是司法部门,若它们司法不公我们又能耐它们怎样?不是白费精神和诉讼费,更加雪上加霜,请给予指点迷津。又增麻烦,甚是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