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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的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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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54907什么是编号?

关于离婚后的房产问题

我与丈夫结婚后,丈夫屡屡夜不归宿,不接电话不回消息,每次失踪起码一周,劝说无效,本人后来提出离婚,为了挽留婚姻,丈夫写下书面保证书:如再有此情况,离婚,并放弃房产权,全部归我所有,并签名按了手印。

其对房产的处理权归我所有。其对房产的处理权归我所有我们是婚后购房的,当时双方各出了首付的一半,房产证上有我们两个人的名字,现在老公又故伎重演,玩失踪夜不归宿。

我想咨询一下离婚,根据新婚姻法,这张书面保证书有法律效力么?(请尽量详细一些)。

咨询者:fa284179上海
[咨询时间:2011-09-30
悬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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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任国民律师
[地区:河北-邯郸市
手机:15131088729
积分:88
]
回答时间:2011-09-30 16:52
任国民
据您所述,你们现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即夫妻关系仍然合法存续,该房屋依法应属你夫妻共同财产。现你丈夫出具保证书,属于附条件的的放弃共有权或附条件的赠予,即只要再出现失踪夜不归宿的情况,你就可以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该宗房产的全部所有权。该保证书也可以理解为,对婚内夫妻共有财产的重新约定,该约定并不违法,且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9-30 17:09
魏国鹏
你们的协议书属于对于夫妻财产作出的特殊约定,是依法生效的,你可以据此获得全部房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常敬泉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3816437460
积分: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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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10-01 11:13
常敬泉
保证书是有效的。
邹高飞律师
[地区:上海-闸北区
手机:13816872966
积分:13965
]
回答时间:2011-10-03 21:25
邹高飞
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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