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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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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5462什么是编号?

是否属于工伤

我于2006年在大坪a地开一个副食门市(个体工商户注册),08年在距a地2公里的地方租一门面准备开,在开业前(未办理工商执照)进行简单装修,请装修师傅甲来口头协商,由甲总包13800元(含地板砖安装、木工、电工等工钱),甲为私人装修包工头,但无工商执照,材料由我自己购买。

在甲自己找的工人师傅乙,在安装电灯时,从脚手架上摔下来,造成右眼视力失眠(他自己说看不清楚东西,未进行伤残鉴定),脚手架为正规商店由我租赁提供,乙在使用时未使用其设备的制动装置,因设备滑动使其掉下摔伤。

现师傅乙要求我按工伤给予赔偿。现师傅乙要求我按工伤给予赔偿想请问律师先生,这是否属于工伤??

咨询者:YQL12345...重庆
[咨询时间:200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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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09-12-03 11:42
牛国荣
不属于工伤,应该按照人身损失损害进行赔偿。你与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09-12-03 12:13
殷国丰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你与装修师傅甲属于加工承揽关系,装修师傅甲与工人师傅乙是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工人师傅乙的人身伤害应该由包工头装修师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你作为发包人,聘用了无工商执照、无资质的装修师傅甲,应当与装修师傅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乙的人身伤害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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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丰律师于 2009-12-03 12:15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李红伟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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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09-12-03 15:24
李红伟
你好:
对方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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