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994年以后的长期同居关系,在查阅了相关的法条以后,个人觉得一般的情况下:
1.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同时与第三方领取结婚证。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除非法盲才会这样。
2.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同时与第三方长期同居。但是这样既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也可以认定为重婚,这个条例好像没有特别说清楚界限,似乎是要看当时的法官判决,这样不是也是未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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