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由物业公司从专项维修基金中拨款进行维修。协商不成,诉讼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另外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时,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现居住精装商品房,05年底交房,06年入住。现楼下业主告知:其家客厅与卫生间的墙体被漏湿,并对房内墙体造成损害,已通知物业,物业公司判断是地面下水管漏水,但因已过两年的保修期,物业公司没有任何义务,需由我们自己联系购买维修材料、寻找装修人员维修,一切费用由我们负担。但我们买的事精装的房子,直接入住,没有任何改动;而且此问题应为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方不应为我们,感觉我们和楼下的业主都很无辜。
特向律师咨询,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最佳的解决办法.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