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质监局对我药店检查,发现药店销售的厂址为广东省高州市河西路25号,广东十八宝牌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十八宝牌”生命一号,包装上的商品条码号为6925233194386,
这种产品的商品条码证书上注册的厂址为广东省高州市金山开发区横三路,这种产品本体上标注的生产厂址与中国产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上注册的生产厂址不相符。
质监局认为零售商销售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1条第一款和35条,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这种情况,商品现在的地址与厂商原来注册的地址不相符,注册的条码相符,与零售商销售有关系吗?该不该承担相应的罚款责任?零售商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吗?
另请教:质监局的公开听证,仅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给予2万以上的罚款,这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