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部门
本人7月11日入职,已有签订合同,合同上写明试用期为5个月,合同期限至2014年7月11日止。
试用期内和试用期后税前岗位工资不变,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可到至今所要求加金都未到账,工作时间做6休1,每天6个半小时,可试用期间有一个月要求8个半小时,期间还有3天是早上9点到晚上10点,没有发加班工资,然后我们公司每次开会都是要求早上7:30,我们有三班倒工作时间,上班都是指纹打卡,员工拿不到打卡记录,发工资也是打卡但没有工资单!请问他这属于违法国家规定嘛?我应该怎么维护保障自己的利益?这样的事情我应该怎么处理?有什么方法?找什么处理单位或人?先感谢大家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