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受伤的害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规定办理。
我是咨询者:fa281816, 被打事件发生在2010.9.23晚,我的轻微伤鉴定检验日期是2010年10月21日,后陆陆续续觉得身体不适在各大医院看病,最近一次2011.9.17在福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后诊断为:胸外伤后胸痛,双肺结节。
医生说过2个月到福州再复查看下。医生说过2个月到福州再复查看下医生说过2个月到福州再复查看下想看下到时能不能根据伤情再次鉴定伤残情况(本人已再次申请做伤残鉴定,但还没有做鉴定,希望等看这次结果)。
本人担心的是会不会过了诉讼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