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丈夫在2006年至2008年挪用资金450万,企业性质是私企。
老板发现后,就找到我,老板跟我很熟悉,说:不告发他,因为他工作能力强,有几年就能还上,先用现有的财产还,不够还的钱,用业务提成慢慢还。
当时我和丈夫名下各一套房子,就把我名下的期房,给老板写了陪他的字据,房子交付后,过户给了老板。
2009年,我丈夫又继续挪用资金300万。2009年,我丈夫又继续挪用资金300万2010年3月8日,我丈夫被东丽检察院带走。
2011年1月,因挪用资金罪,判刑8年,钱全部用于买彩票和业务开发。
2011年4月,老板又起诉民事赔偿,判决赔偿380万。
我想请教:我与丈夫一直感情不合,也是他的老板告诉我他在外有其他女人,让我离婚,那是孩子正上高二,马上进入高三,为了孩子考大学,我没离,(那时老板还没告发他)。
另外他所做的一切,我一点也不知晓。另外他所做的一切,我一点也不知晓现在,我住的房子是他的名字,法院就冻结了,我该怎样主张我的权益?起诉离婚,房子就可以要回来吗?假如要不回来,我的名字的那套房子我该怎样办?我怎样申诉?谢谢律师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