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由于肇事方无经济能力赔偿,当时本人是在上班途中,报了工伤保险,后来做了劳动能力鉴定,评为十级。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该享受10级的待遇!但是人社局说,承认工伤事实。
但是赔偿按保险法由第三人造成的伤害由肇事方承担,可是当时肇事方只给的医院费用,这个评定的费用没有给。
而且当时交通事故应做司法鉴定,但是当时没有做的原因就是肇事方没钱赔,想直接做工伤保险得了!可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来后一年后才告知不能享受待遇。
我想起诉肇事方又过了法律诉讼时效了!这种情况怎么办》??现在做司法鉴定能否受理?法院能否受理这个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