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合同纠纷 > 

请问“委派人员”的司法解释

已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5166什么是编号?

请问“委派人员”的司法解释

请问“委派人员”的司法解释。

咨询者:fa110354江苏
[咨询时间:2009-11-27
悬赏分:
解答数:7]

最佳答案

金占良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8710027319
积分:868
]
回答时间:2009-12-02 15:25
金占良
委派他人行为,委派人承担法律后果

回答

6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11-27 08:47
魏国鹏
有权机关将自己的职权委托他人行使,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负责,这是委派人员的司法权力。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周光成律师
[地区:江苏-淮安市
手机:13064938045
积分:16037
]
回答时间:2009-11-27 09:37
周光成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
第一条第(二)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渭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上述的司法解释,可以作为是对“委派人员”的一种解释。
刘家人律师
[地区:河南-南阳市
手机:13598216005
积分:5676
]
回答时间:2009-11-27 10:31
刘家人
1 。权利机关。
2 。委托他人行使自己的职权。
3 。自己承担后果。
4 。聘请律师参加。
律师
[地区:
手机:
积分:532
]
回答时间:2009-11-27 16: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唐康律师
[地区:吉林-长春市
手机:15543140357
积分:7288
]
回答时间:2009-11-29 08:02
唐康
聘请当地律师当面咨询。
刘刚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手机:13050504182
积分:194
]
回答时间:2009-12-01 13:41
刘刚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