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该由公司来承担,起诉公司是没有问题的,所有的股东有连带赔偿的责任的。至于公告期的问题是不能回避的,没有其他的办法了。
一新企业法人,有5名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到位(股东还没有认缴清出资额),并且都是当地人,现在企业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签定合同,收取工程保证金之后隐匿,债权人起到诉法院,现在法院传票不能送达,其他股东以不是法人代表为由也不愿意签收传票,甚至不愿做留置送达的见证人.如果公告送达的周期过长,有什么好的办法呢,债权人急迫等待判决下来,向股东连带追偿.在执行上有什么高见,不胜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