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合理。按照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至少应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不应该按照几年前的价格。
对于这种不合理的拆迁行为,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应。
对于这种不合理的拆迁行为,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应。
徐勇律师于 2011-09-23 16:27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