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已经超过5年,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42条。救济渠道是你可以对该公司的股东及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停止民事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民事侵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侵权行为至今仍然在延续。
尊敬的律师你好:我于2002年被人恶意用身份证复印件注册成了该人的公司的股东,直到今年三月我受到侵害时才发现此事,随后一纸诉状将工商局告上法庭,法院对注册资料关于我的所有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是别人所签.可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裁定我超过诉讼时效.请问我超过诉讼时效吗?此外,这个公司还存在,是否可以说此行政行为还在延续?谢谢!求助于人:李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