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一份
河北省xx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原告郭xx 男 1976年生人 系xx市xx摩托车商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 郭学英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刘xx 1994年9月30日生人 汉族 住xx市仓兴街
法定代理人 刘xx 韩xx 系原告父母 住xx市仓兴街
被告 刘xx 1971年生人 系刘x之父
被告 韩xx1976年生 系刘x之母
原告郭xx与被告刘xx财产损害赔偿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小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与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称,2011年1月8日傍晚8时许,xx市自己的车行发生火灾,有人报警后市消防队出警灭火,消防队灭火后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出具报告:排除电失火等内部失火原因,不排除人为放火。案件经公安派出所侦察取证,认定火灾发生系被告刘x所为,火灾损失经市物价局评估为88091元。受火灾影响车行至今为能正常经营,牵扯大量人力物力见解损失20000元。被告因未满18岁,且持有市残联颁发的残疾证书(智力残疾3级、肢体残疾2级),不具备刑事民事责任能力。被告刘xx、韩xx系刘x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对刘x的监管义务,致使刘x放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理应承担民事经济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88091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0元,合计108091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刘xx称,我不同意赔偿原告。这个案件发展到这一步双方都不冷静,违背了法律程序,应当先按119定性后再找原因,是人为还是其他。原告在火灾后第二天和人商议后找到我,说有人看到我儿子放的火,我就让他把孩子叫到一起问话,当时孩子情绪不稳定,且原告没有问案资格。原告还诱导孩子回答,对于孩子(2级残疾人 且有精神病)进行诱导询问,且孩子在火灾发生时有不在场的证据。到现在派出所也没有认定手续说是孩子放的火。并且车行失火没有人值班造成的
现在法院判决我赔偿原告损失 我觉得不公平 想上诉为自己讨个公道 为残疾的孩子讨回公道!请问我应该怎么写上诉材料 依据那条法律和应注意的事项 请各位资深律师帮助!
一个无助的农民父亲母亲为残疾的孩子泪乞拜上
急急急!!!电话15833911484 刘英占 韩丽苗跪乞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