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名女职工,2009年12月以来,长期旷工达一年半,期间单位多次联系本人,催促其返岗上班,但本人及家属一直隐瞒其住址及联系方式。
2011年8月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8月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本人找到单位提出,本人于2011年7月生育,正是哺乳期,单位不得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这是是否是职工本人的重大过失,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