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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怎么分割财产索要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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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48944什么是编号?

离婚时怎么分割财产索要抚养费

我是重庆人因为嫁到四川这边,在现在的居住地除了老公自己没有一个亲人,我和老公婚前各有一套住房,但是我的住房还有按揭款没还清,现在因老公网恋不管我和小孩子(4个多月大)所以造成夫妇感情破裂,现在我想申请离婚,不知道我们的财产会如何分割,并且因为我在四川这边没有亲人和落脚地,离婚后我只能回到重庆生活,现在的工作只能辞掉没有经济来源了,我怎么才能让儿子跟我生活,并向老公索要我们的生活费。

咨询者:fa277594四川
[咨询时间:2011-09-10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陈道平律师
[地区:重庆-南岸区
手机:18996051418
积分:15738
]
回答时间:2011-09-10 18:51
陈道平
婚前财产属于你们各自的份额。孩子才4个月大,肯定属于你抚养。索要生活费要法院判
银天宝律师
[地区:四川-成都市
手机:13540054868
积分:56
]
回答时间:2011-09-10 23:05
银天宝
你们婚前各自的房产属于你们各自所有。孩子只有4个月大,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应由你抚养。孩子的生活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
严亨春律师
[地区:四川-达州市
手机:13547251888
积分:8879
]
回答时间:2011-09-11 08:47
严亨春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上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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