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首先你所述的单位及个人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方式有不合法之处,仅凭你的叙述尚无法确定所取得的房证及地证的效力,十余年前房地产业不活跃,有些地区的管理也是很混乱的。退一步讲,若是合法出让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宗地都是很大的一块,且房产的初始登记顺序应为先办房屋所有权证,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先办土地使用权证,再办理房产证,而你所说的情况都是单位职工,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因此,从程序上你所述的权证就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可能地方上都如此,但若起了纠纷,就得依法来确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