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一般判决书会写,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如逾期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我车祸,打出租被卡车撞了,卡车70%责任,出租30%责任。官司经过基层法院一审(07年1月)和中级法院二审(08.1)均胜诉。一审判决卡车司机及其公司还有出租车司机连带责任,二审改判出租车公司连带责任。
被告一直没有赔偿,08年5月中级法院下达执行书。
现在赔偿已经到达法院,但是迟延履行金法院从5月份算起,请问这样计算对吗?
出租车公司和卡车公司的计算日期难道不按照293条规定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比较着急,希望能得到专业回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