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未付清房款,买方属违约,卖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我母亲在2004年1月9日和甲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总价22万元。过程是;
协议约定;先付2万元定金,还余20万元,到开发办交房领钥匙时一次性付清后,乙方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到拆迁办交房通知后,我母亲用电话通知甲方,甲方只给我母亲1万5千元,说好到月底付清,到了月底甲方在协议留置的手机号码无法打通。足足4年多无法联系。
在2004年1月9日房屋协议价22万元,在2005年12月9日拆迁办领房通知时房屋价值13万元。
连续4年多我母亲无法和原告取得联系。我从日本打工回来后在2010年3月份到开发办,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再一次联系原告还是无法联系所以母亲和我把自家房屋领回。
相隔4年后我赚到钱了,房屋是我出钱领回,我要求母亲产权证做我名下,我母亲同意。
现在甲方反过来说我母亲没有履行交房手续,无理的追加我为第三人。甲方自己违约不说,相隔4年多还说我母亲把房屋产权做在我的名下为理由。
现在原告掩盖违约的事实,要追加我是第三被告。我母女俩应怎么办?
希望高明的律师给我母女俩可行的答案;一、我母亲该这么做。二、我该怎么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