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7月兑下了一家饭店,去办理工商执照的时候,工商局说,我的营业场所办不了执照,原因是,上一个经营者没有注销原来的执照。
原来的老板欠下了税务1760元税款,没有结清,因为不懂法律常识,在转让合同上没有标注这一点,现在,我去工商局,办理执照,工商局的人说 必须要把税结清,然后,由税务局出,税务登记证注销手续,他们才给工商执照注销,我才可以办理相关的证件。
现在是,我已经找不到原来的经营者了,交接完以后人就走了,联系不上,现在,我不能按时开业,每天的损失都不小,房东又不会管我的死活,请问,工商局的说法对么? 我该怎么办?觉得很傻,很冤枉。
请您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