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2月末怀孕,于同年4月结婚,11月生子,次年5月离婚,但这之后,男方家长起诉女方家长说在女方有孕时(6月份)女方父母以女儿未婚先孕为由向男方父母要了两万元的保障金作为孩子日后的生活费,现法院已将孩子判给男方,男方父母遂起诉要这两万元,请问保障金的行为是否合法?女方根本就没有要过这两万元钱。
在法律上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如果是违法就不存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男方诉状所说6月份给的保障金 当时男女双方已等记结婚,该如何屡清此中的法律关系呢?望各位有识之士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