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S律师解答如下:一般保证本身就有不安抗辩权,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其担保责任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本事件中就是约定的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期限,超过此期限,担保责任免除.在此约定优于法定,还要考量实践操作.
我们知道,婚姻有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那么借条是否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订借贷合同时,贷款人让担保人写的时长期担保,而事实上贷款人与借款人私自约定借款三个月,这种情况,担保人的期限应是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