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遗嘱,7兄妹有权利共同继承第三套房屋。依据继承法
2、关键看老妈当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3、应为子女共同继承,共有该房屋的产权。
2、关键看老妈当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3、应为子女共同继承,共有该房屋的产权。
我家7兄妹,父母有3套房。父母均在世时,把第一套房给了老七“居住”,并在1989年办了过户手续;1998年,父亲去世2周时,老三私下从母亲处得到有“居住第二套房的”“遗嘱”,并于2007年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携95岁的老妈办理了没有付款的“购房”手续;现在母亲去世了,去世前母亲在2008年的“遗嘱”里对第三套房没有如何分割的意见,只有“7子女共有”的嘱咐。现在要请教的是:
1、老七还要共享第三套房七分之一的权益合同有无法规支持?
2、老三得到第二套房产是否有悖法规?购房合同是否无效?如是,第三套房作为遗产“子女共有”进行分割有无法规支持?
3、“子女共有”理解为“子女均分”有无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