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S律师解答如下: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只会针对原告(乙方)的诉求来审理,被告(甲方)应围绕是否应还款来答辩,但因被告并未予将2万元房租付给房东,其尚未予垫付原告应支付房租,也就不能产生用房租抵消货款的权利,即被告在本案中无法提出反诉,法院只能判决被告支付货款,这是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则。(除非在诉讼过程中,房东起诉甲乙两方支付房租,两案有可能会合并审理)
甲乙双方合作伙伴签有合同,经营期间的所有费用和债务按1:1比列分担,经营期间租丙方(房东)的门面,年租2万。
,双方合作一年后散伙,但是甲方欠乙方8000货款,且共同欠丙方一年的房租,由此乙方将甲方高尚法院,要求偿还8000元货款,遭甲方拒绝,理由是两人散伙后尚欠房东一年房租2万,按事先合同乙方应当偿还一万,除用8000货款抵用以外,还应出资2000元以偿还债务,因乙方是外地人,居无定所,很难找到其人,故这8000元只能低能冲抵房租。
请问:家的理由是否成立,法院是否会将判决甲方先将乙方的货款还清,再共同赔偿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