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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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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43504什么是编号?

婚姻家庭

甲方(男)与乙方(女)在1995年举办婚礼并生一女,未办结婚登记。

甲方在2005年又与丙方(女)结婚(当时已登记),并生一女。

在2009年甲方与乙方协议离婚(协议要求甲方已做到),但乙方一直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

请问,甲方和谁的婚姻有效?财产如何分割?

咨询者:fa271298广东
[咨询时间:201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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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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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陈晓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0012526
积分:364502
]
回答时间:2011-08-26 11:17
陈晓云
1、因94年2月1日以后开始同居的,不属于事实婚姻。故甲方(男)与乙方之间属于非婚同居,可随时解除同居关系。
2、甲方与丙方登记,甲方与丙方婚姻有效。
婚后的财产为甲方与丙方的共同财产。
张勇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418954058
积分:12311
]
回答时间:2011-08-26 11:29
张勇
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法律观点:
1,离婚有协商和起诉两种方法,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
2,若一方在深圳住满一年,可以在深圳办理离婚。
3,若双方都同意,可以办理速裁,半个月左右就可以办好。
4,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
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5,财产方面一般是平分,若一方有过错,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6.若一方有家庭暴力,可认为这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有暴力者不分或少分财产,同时有暴力者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徐进明律师
[地区:黑龙江-大庆市
手机:13159837500
积分:3778
]
回答时间:2011-08-26 13:52
徐进明
你的情况:
1、甲方第一次婚姻属于同居关系,不是事实婚姻。甲与乙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依照婚生子女确定抚养费及监护权。共同财产财产按照共同共有承担。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甲与丙结婚属于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鉴于你咨询的问题主要是甲方与乙方的婚姻问题,而不是和丙方的离婚及财产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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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君瑜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421398256
积分:68873
]
回答时间:2011-08-26 15:03
吴君瑜
甲方与乙方不是夫妻有关系,与丙方为夫妻关系。
管东平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市
手机:15800003750
积分:2134
]
回答时间:2011-08-27 16:53
管东平
建议你与本律师电话详细陈述案情,本律师将竭诚为你们解答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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