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3周3天,提出离职时,负责人以“没有为公司完成任何一项工作任务”为由表示辞退,他说我只完成他电脑进度表1周工作内容,因这个项目延迟到第3周,没能做第2、3周进度工作,所以只能给我400元第1周工资;当时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2500元/月,只口头下达过这任务要1周完成,可这个项目不得不继续到3周;他拿出有“试用先有试工期/考察期,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发工资”规定文件,他说没有任何业绩本来是一分钱不给的。
个人情况涉及了劳动任务期限法律原则问题,《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条款有相关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能否适用于我的情况?
没有在劳动进度期限内完成一定劳动量就减薪或无薪情况,该予以体谅吗?公司为避免经济损失,这样规定有必要吗?进度表能作为证据吗?
还有个案例,员工在公司近2年,因私下赚回扣被发现先前工作经历都是造假,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这些年发放工资,公司以败诉而终;公司败诉是因为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还存在漏洞,还是根据新颁布的现行劳动法律,在工资条款这方面很大程度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表现呢?如果从情理角度:公司该不该发工资呢?如果国家劳动法工资条款,为公司利益这方面作出进一步修订,那公司试用员工该发工资或者减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