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8年进入一家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的职工,企业与我签订的第二次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企业不是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而是要与我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把2年变更为4年,当时我也没多想,就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了字。
后我觉得企业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而采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办法延长我们留厂工作的时间,意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请问,1,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变更吗?
2,企业是否可以在2年后再变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