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起诉要求你前夫履行房产登记变更手续的义务。
律师:您好!
我与前夫于1998年12月(购房款收据日期)购买了央产房一套,当时登记的是前夫的名字,还未办理产权证,我们就于2000年在法院调解下离婚。调解书就这套房产是如下认定的:“双方婚后购置房产有: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x楼xx号二居室楼房一套(即上面所提央产房)”,…… “双方所有的位于朝阳区xx小区xx楼xx号住房归xx(我的名字)所有。”
由于某些原因,我没有马上办理更名手续,两年后我去办理手续时,该单位要我出示前夫放弃购房款的声明,理由是调解书只说了房子归你,对购房款没作说明。我找到前夫,他编出各种理由拒绝出具声明,我又多次找房产单位沟通,给我的回答是我们有规定必须要你前夫的声明放弃购房款,否则无法办理。
请问律师,该单位所说的理由站得住脚吗?难道房屋的权属可以何房款分开吗?我该怎么办?
恳请律师给与指点,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