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8年8月3日向甲买了一套期房,约定分付款方式:1、我支付36万给甲;2、我继续以甲的名义向银行支付房贷、3、待2009年房产证出来后再支付4万元给甲。
现在问题是,甲在2008年10月的时候替人做担保20万,法院在08年10月份的时候查封了这套房子,现在09年10月又做出了要拍卖、变卖这套房子。
我现在该怎么办?对这种有抵押的房子从法律上是否应该是我的了,甲现在又失踪,我应该怎么维护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