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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配套设施(公共设施)延误交付的违约金索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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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41691什么是编号?

关于房屋配套设施(公共设施)延误交付的违约金索赔问题

购房合同明确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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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2009年7月31日前通水。(实际为09年11月23日通水)

2.于2009年7月31日前通电。

3.于2009年10月31日前通暖。(实际为09年11月21日通暖)

4.于2009年12月30日前道路、绿化完成。(实际为2010年1月左右完成)

5.于2009年12月31日前公共建筑投入使用、预埋燃气管道。(实际为2011年7月左右完成)

如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所未达到使用条件的,本合同规定交付之日起第二个月至实际交付日期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的0.1%的违约金。

2.有使用条件按最长时间(一条)计算

3.此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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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按照合同计算,违约金229800余元。(根据我的房款总价计算)

咨询过当地律师后,还有以下几点疑问想请教大家:

1、作为公共设施类得索赔,我个人名义能否起诉?法律会支持多少?是否众多业主一同起诉才更合理。

2、如果有10户业主共同维权,这里的违约金是按每户分别计算还是其他计算方式。比如按照我的房价款计算就是229800余元,别人的房价款要比我的高或者低。

3、这样算下来,索赔金额如此之巨,是合同不合理?还是开发商操作起来有余地,所以敢这样约定。

4、合同有一条约定,如果发生纠纷按照1、去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这样一来是不是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

5、起诉费用是怎么计算的?

咨询者:fa269171内蒙古
[咨询时间:2011-08-21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孙湖律师
[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手机:18047179667
积分:18263
]
回答时间:2011-08-23 07:56
孙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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